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 第五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