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不得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