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二条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不得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