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进行产品检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企业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服务,不得拖延,不得刁难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