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