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