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