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 第二章 申领和发放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 第七条 第二章 申领和发放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被引用 公安部关于对居民身份证姓名登记项目能否使用规范汉字以外文字和符号填写问题的批复(2008) 第二章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