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