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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引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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