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