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公民第一次领取居民身份证或者换领居民身份证,应当交纳证件工本费。 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申报补领新证,交纳相当于证件工本费二倍的费用。 第八章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