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公民第一次领取居民身份证或者换领居民身份证,应当交纳证件工本费。

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申报补领新证,交纳相当于证件工本费二倍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