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 第六章 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 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交回存放的居民身份证,由户口登记机关造册并妥善保管,有效期限已满的证件,按作废处理。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