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 第三章 换领、补领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换领、补领 第十八条 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从报告之日起3个月仍未找到的,应当申报补领新证。 补领新证后找回原证的,应当将原证交给户口登记机关。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