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 第三章 换领、补领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换领、补领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之日的3个月前申报换领新证,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在旧证有效期满前将新证发给本人。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