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1985年)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198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公民被征集服现役的,在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时,交回居民身份证;退出现役后,发还居民身份证或者再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