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