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 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 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就业培训,帮助失业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