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