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
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
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
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
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