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应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粉尘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第五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