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卫生等有关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所属企业的尘肺病防治规划,并督促其施行。 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乡镇企业尘肺病的防治工作,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并指导乡镇企业对尘肺病的防治工作。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