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在尘肺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