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年) (二)

(二) 含有第一部分中所列物项的系统应被视为第一部分的物项;但如所含物项与系统不可分或不可复制,且系统为民用用途设计,则该系统应被视为第二部分的物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