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年)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出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出口的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将被接受方直接用于《管制清单》所列的可被用于运载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导弹及其他运载系统的发展计划的,即使该物项和技术未列入《管制清单》,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