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25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境外个人、组织,采取禁止或者限制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以及国际服务贸易等措施:
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违反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中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组织的正常交易,严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组织合法权益;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组织采取歧视性措施,严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组织合法权益。
任何个人、组织不得为规避前款规定措施的行为,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仓储、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等支持、协助、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