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25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伪造、变造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标记,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进出口配额证明、进出口许可证、关税配额证明或者其他进出口证明文件;

逃避缴纳出口应征国内环节税,骗取出口退税;

走私;

逃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认证、检验、检疫;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