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25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禁止或者限制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的;

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的;

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务产业的;

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禁止或者限制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禁止或者限制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的;

其他需要禁止或者限制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