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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2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国际服务贸易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以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移动等各种模式开展国际服务贸易。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禁止或者限制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三十条 国家对与军事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以及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境外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模式开展国际服务贸易(以下统称跨境服务贸易)实行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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