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1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伪造、变造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标记,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配额证明或者其他进出口证明文件;
骗取出口退税;
走私;
逃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认证、检验、检疫;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伪造、变造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标记,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配额证明或者其他进出口证明文件;
骗取出口退税;
走私;
逃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认证、检验、检疫;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