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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国家对边境城镇与接壤国家边境城镇之间的贸易以及边民互市贸易,采取灵活措施,给予优惠和便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单独关税区不适用本法。 第四十四条 本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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