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1979年) 第一章 进出港和航行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1979年) 第三条 第一章 进出港和航行 第三条 船长或船舶所有人应在船舶预定到达港口一星期之前,通过外轮代理公司填具规定的表报,向港务监督办理进口申请批准手续,并在到达港口之前二十四小时(航程不足二十四小时的,在驶离前一港口时),将预计到港时间,前、后吃水等情况通过外轮代理公司向港务监督报告。如预计到港时间有变化,应随时报告。船舶在航行途中,因遇险、发生故障、船员或旅客患急病等特殊情况,需临时进港或返航,应事先向港务监督报告。 第一章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