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1979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船舶进行下列事项,应事先向港务监督申请批准:

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

试航、试车;

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烧焊(进船厂修理的除外),或者在甲板上明火作业;

悬挂彩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