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1979年) 第二章 停泊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1979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停泊 第二十条 船舶进行下列事项,应事先向港务监督申请批准: 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 试航、试车; 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烧焊(进船厂修理的除外),或者在甲板上明火作业; 悬挂彩灯。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