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197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需要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轮开放的港口避风或临时停泊的船舶应向港务监督申请批准,申请内容包括:船名、呼号、国籍、船公司名称、出发港、目的港、船位、航速、吃水、船体颜色、烟囱颜色和标志,并应在指定的地点避风。

船舶如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轮开放的港口以外的地点避风或临时停泊,除办理上述申请批准手续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及时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报告抛锚时间、位置和驶离时间;

遵守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接受检查和询问,并听从指挥;

未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船上人员不得登陆,不得装卸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