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2013年) 第三章 石油作业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2013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石油作业 第十八条 外国合同者为执行石油合同从事开发、生产作业,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有的基地;如需设立新基地,必须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前款新基地的具体地点,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都必须经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书面同意。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