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198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1982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业务,统一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全面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公司,享有在对外合作海区内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的专营权。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地区公司、专业公司、驻外代表机构,执行总公司交付的任务。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