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198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1982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是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政府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确定的合作海区、面积,决定合作方式,划分合作区块;依据国家长期经济计划制订同外国企业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规划;制订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业务政策和审批海上油(气)田的总体开发方案。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