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198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作业者、承包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石油作业,石油工业部有权提出警告,并限期纠正。如未能在限定的期限内纠正,石油工业部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直至停止其实施石油作业。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对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责任者,石油工业部可处以罚款,直至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