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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198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在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活动中,外国企业和中国企业间发生的争执,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仲裁,也可以由合同双方… 第二十八条 作业者、承包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石油作业,石油工业部有权提出警告,并限期纠正。如未能在限定的期限内纠正,石油工业部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直至停止其实施石油作业。由…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所用的术语,其定义如下: 第三十条 本条例的施行细则由石油工业部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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