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1982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石油合同区产出的石油,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陆,也可以在海上油(气)外输计量点运出。如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地点登陆,必须经石油工业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