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1982年) 第三章 石油作业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1982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石油作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各项石油作业的数据、记录、样品、凭证和其他原始资料,其所有权属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前款数据、记录、样品、凭证和其他原始资料的使用和转让、赠与、交换、出售、公开发表以及运出、传送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必须按照石油工业部制订的《资料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