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2023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202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对外关系的制度 第二十九条 国家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强涉外领域立法,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 第三十条 国家依照宪法和法律缔结或者参加条约和协定,善意履行有关条约和协定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国家采取适当措施实施和适用条约和协定。 第三十二条 国家在遵守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基础上,加强涉外领域法律法规的实施和适用,并依法采取执法、司法等措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中国公民、组… 第三十三条 对于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和限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一个中国原则基础上,按照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同世界各国建立和发展外交关系。 第三十五条 国家采取措施执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制裁决议和相关措施。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据有关法律和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和协定,给予外国外交机构、外国国家官员、国际组织及其官员相应的特权与豁免。 第三十七条 国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中国公民和组织在海外的安全和正当权益,保护国家的海外利益不受威胁和侵害。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外国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强多边双边法治对话,推进对外法治交流合作。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