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2021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负有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职责;

截留、挤占、挪用或者虚报、冒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