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2021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2021年) 第五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负有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职责; 截留、挤占、挪用或者虚报、冒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