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2021年) 第二章 家庭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202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家庭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2)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