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2021年) 第十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家庭教育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提供志愿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国家对在家庭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