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18年)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18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宪法第三条第三款“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修改为:“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