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第二十项“(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修改为“(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