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 副主任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