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3年)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3年) 第八十四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第八十三条 目录 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