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9年) 第一章 总纲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9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纲 第七条 农村人民公社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现在一般实行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生产大队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可以向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过渡。 在保证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人民公社社员可以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在牧区还可以有少量的自留畜。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