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9年) 第一章 总纲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9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纲 第六条 国营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 矿藏,水流,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海陆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 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土地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