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国营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

矿藏,水流,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海陆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

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土地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