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9年) 第二章 国家机构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9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二章 国家机构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县、自治县分为人民公社、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节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