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年) 第三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年) 第四十五条 第三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